院行政〔2011〕11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學生的學籍管理,滿足培養高素質國際化人才的需要,結合我院國際合作教育的實際情況,為保證出國留學學生學習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依據《合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學生,是經過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取得正式學籍的在校生,在合肥學院學習期間,遵守《合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本管理規定以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章 培養模式
第三條 國際合作教育與交流培養模式是指:
中外合作培養模式:1.5+1.5(專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內容和教學形式的培養模式,即學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規定課程(模塊)的學習,然后赴國外合作院校進行后續階段的學習( 0.5+0.5+3的模式為:在我院學習半年,到國外學習半年,然后再回國學習3年)。
短期國際交流模式:學生經學院批準到國外高校或機構學習或實習不超過一年。
經學院選拔出國留學模式:學生在校期間,經學院選拔進行語言培訓(學習一年后再強化學習一年)后,赴合作院校進行本科學習。
第四條 中外合作培養學生的培養方案和課程(模塊)教學大綱,應在學生入學前3個月由教務處、相關系(院)和外事處三方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體情況、國外合作院校的意見等因素,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經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確定。
第五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我院學習階段結束時,課程(模塊)學習成績及語言水平達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夠獲得出國簽證,則可赴國外合作院校進行后續階段的學習。
經學院選拔出國留學的學生在我院學習外語,達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夠獲得出國簽證,則可赴國外合作院校攻讀本科學位。出國學生可申請保留合肥學院學籍,但須將所學課程(模塊)(非語言類)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認證,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我院國內階段學習結束時,如果課程(模塊)學習成績及語言水平未達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獲得出國簽證,則應轉入非對外合作培養的相應專業相應年級學習。若無相應專業,可轉入相近專業。
第七條 經學院選拔出國留學的學生在語言強化學習后,未達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通過或未獲得出國簽證,編入下一年級相應專業學習。若無相應專業,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下一年級。
第八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出國后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完成國外階段的學習而回國,自出國之日起兩年內可申請回合肥學院繼續完成學業,經學院批準后轉入非對外合作的相應或相近專業繼續學習。
經學院選拔出國留學的學生,出國后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完成國外階段的學習而回國,在學籍保留期內可申請恢復合肥學院學籍。經學院批準后在保證學業連續的情況下到相應專業和相應年級學習。
第九條 轉入本院相應或相近專業學習的學生,自轉入起執行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完成新專業規定的學分。已取得的課程(模塊)和成績和學分記入學籍。學生亦可重修,按最高成績記載。
短期國際交流的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所修專業課程(模塊)學分予以認可,記入學籍。
第三章 課程(模塊)學習、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對于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學院學習期間,執行由我院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養方案,教學的組織運行原則上由教務處根據培養方案和教學資源統一安排,語言類課程(模塊)及從合作院校引進課程(模塊)的師資配備需由外事處與教師所在院(系)協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教務處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對于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國內階段學習結束時外語達到合作院校要求并準備申請合作院校入學通知書,若有未通過的理論課程(模塊)(不包含實踐教學環節),學院在其申請出國學期期末可給予一次考試機會。
此次考試之后,若學生仍有不及格課程(模塊),不再增加考試機會,學生須在合作院校重修相同課程(模塊)。修讀手續等事宜由學生自行在合作院校辦理,修讀費用由學生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學生赴合作院校學習后,課程(模塊)考核與成績記載按合作院校的有關規定執行。每學期的成績在下一學期開學前,寄到外事處報教務處備案。
短期國際交流的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所修專業課程(模塊)學院予以認可。學生學習結束后,持對方學校的成績單到教務處備案。
第四章 轉專業與退學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國內學習期間無特殊情況不可轉入非中外合作培養的專業。
第十四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國外學習階段攻讀的專業應在合作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學生在收到國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時,若在合作院校攻讀的專業與國內學習期間的專業不同或不相近,應在出國前申請辦理轉專業手續;若出國后學生在國外轉專業也需經學院批準,未經學院批準的視為放棄合肥學院學籍。學生申請轉專業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學習期限累計本科不得超過7年、專科不得超過5年(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學習時間),超過規定年限者予以退學處理。
第五章 畢業和學位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修完規定學分,達到我院畢業條件,準予畢業,由我院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七條 中外合作培養的學生達到我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我院頒發學士學位證書,達到合作院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合作院校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生赴合作院校學習期間,戶口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籍檔案不遷出我院。
第十九條 學生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要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合作院校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赴合作院校學習的學生,必須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國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參加醫療保險、人身安全保險,必須購買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險。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及家長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發生的意外以及突發事件,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負責處理。學院可應學生或家長的要求協助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合作院校學習期間發生的意外以及突發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合作院校規章制度處理,學院可應學生或家長的要求與合作院校就有關問題聯絡溝通或協助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后,須按照我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和手續。否則,由于學生個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合肥學院中外合作培養專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